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异常)

网友投稿 296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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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约车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网约车管理信息系统

今后,为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实际人员、车辆情况的管理,管理部门还将把网约车系统数据统一纳入监管平台,利用数字化手段进行有效监管。以下是我整理的天津网约车管理信息系统,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旨】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除遵守《办法》外,还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运价】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保、发展改革、通信、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商务、工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六条【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对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对其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凡符合条件的,应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证明。

第七条【平台申请条件】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办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三)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申请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平台许可程序和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暂行办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平台备案及注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车辆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材料】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驾驶员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及有效委托手续;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车辆许可程序】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行车记录装置。

申请人持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设备勘验证明,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车辆许可期限和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平台经营者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个人拥有所有权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驾驶员许可条件】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驾驶员申请材料】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驾驶员许可程序及期限】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第十五条第(四)、(六)、(七)、(八)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市公安机关负责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限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须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件注册有效期限为3年。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第三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平台服务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将车辆信息和营运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签订协议的,应包含工伤保障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执行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六)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

(九)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二)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十三)完成客运管理机构下达的运输保障任务;

(十四)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服务规范】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场站揽客;

(十)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乘客规范】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监管职责】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经营活动监督检查,防范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并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信用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上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约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私人小客车合乘】本市鼓励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合乘服务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限行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第二十七条【执行日期】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拓展

天津网约车驾驶员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用户登录系统提交人员信息

第二步 通过审核(包括初审3个工作日,公安审核10个工作日)的驾驶员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步 考试合格且在申请有效期内的驾驶员登录系统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第四步 审核合格后显示已领证状态,申请人下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app自行申请电子证照,审核未通过的,更正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

天津网约驾驶员证、运输证申请全程网上提交电子信息、提交电子材料,不需到窗口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表(申请表需打印后粘贴近期免冠一寸彩照、签字、按红色手印);

2、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3、驾驶证原件(正副本);

4、初中以上学历证原件。

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温馨提示:

网约驾驶员申请有效期为90天, 自驾驶员网上提交信息开始计算,90天内未办理完毕需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如驾驶员已通过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考试成绩有效期三年,通过时间以考试主管部门时间为准),则该次申请无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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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网约车实施细则全文2017

经过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细则对厦门网约车车型和驾驶人身份做出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厦门开网约车并没有对本地户籍做强制规定。下面我为大家转发厦门市网约车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改、公安、网信、经信、人社、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通信、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在本市的相应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

(四)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

(五)首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3年。退出营运后再次申请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6年。

(六)采用燃油或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的,具体条件为:

⒈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950毫升,或者排量不低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以发动机和电动机的功率合并计算)不低于110千瓦。

⒉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

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具体条件为:

⒈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

⒉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千米(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⒊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

(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非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车型还需提供能证明电动机功率的材料。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协议中需说明已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型号和数据接入方式,拟安装的需承诺在正式投入运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六)车辆彩色照片。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证件有效期与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接入协议期限挂钩,最长不超过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

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第(二)、(三)、(五)、(六)项材料,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中止合作的协议,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

网约车车辆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明材料。

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接入协议到期后拟继续合作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新签订的接入协议,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含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

(二)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未列入交通、公安部门不良记录。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承诺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八)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其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五)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承诺材料。

(六)驾驶员彩色照片。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员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上岗服务的,应当报备注册。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便民工作机制,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最近3年诚信考核等级在AAA级以上,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可以申请直接增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

(五)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六)确保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

(七)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平台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八)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

(九)按照规定及时将平台上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十)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十一)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实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监管要求的数据。

(十二)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十三)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十四)加强市场监测,掌握行业动态信息,按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行业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确保合乘出行信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具体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费用分摊等。

(二)为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三)合乘费用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等直接费用。计费方式按行驶里程计费,不得收取起步费或按时间计费。

(四)与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记录合乘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交通部门监管平台。

(七)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等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各种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交通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交通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维护;依法组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商事登记与监管;配合交通等部门依法参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通过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给予公示。

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八条 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

第三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市网约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合乘服务质量、收费纠纷、安全事故等根据各方签订的合乘协议,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标准计收乘车费用。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应参照社会车辆,严格遵守本市限号、限行等相关道路交通限制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1日印发

武汉网约车新规定要求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

(三)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居住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的承诺材料;

(四)近期一寸彩色登记照片。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考核合格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运营安全,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责令被投诉较多、服务恶劣的驾驶员或者车辆退出营运,并将退出营运的驾驶员或者车辆的信息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三)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固定电话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确需动态加价的,应当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五)可以在接入平台的车辆上张贴或者喷涂网约车标志,但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标志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六)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八)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九)保证车辆运营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保证车辆运营设备完好且保持联网状态正常;

(四)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者中途甩客;

(六)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七)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营业站排队候客;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二)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要求;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应当对网约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公安、网信、通信部门应当对网络、通信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等部门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运营和交易信息、服务质量信息、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信用记录等。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三)、(五)、(七)、(八)、(九)、(十一)款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四)、(六)款规定的,由物价、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八)款规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件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通报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乘坐网约车注意事项:

1.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你经常使用的打车软件中,往往有“紧急联系人”选项设置。这一项信息的设置,通常可以实现自动分享行程以及紧急求助功能。目前,滴滴、嘀嗒、神州等平台均可设置紧急联系人

2.约车后查看平台司机信誉度及出行次数。如果司机信誉度较低,或者出行次数寥寥无几,便需提高警惕。

3.将乘车车牌号告诉家人或好友。上车后,把出行记录截图发给家人,并打电话告知自己行程,这样司机听到后,想图谋不轨也会有所顾忌。行驶过程中,把定位信息分享给家人。

4.尽量坐在后排。出行时如不是顺风车,可优先选择做后排,这样司机即便想发动袭击也不方便,乘客可有缓冲时间求救或采取自救措施。

5.提前熟悉路线,注意司机绕行情况。司机绕行或者远远偏离既定路线,可询问司机缘由并要求司机停车。

6.乘车时尽量开一扇窗。一旦遇到司机图谋不轨,可及时对外求救。

7.不拼车。半路有人要求拼车,坚决做到不认识不拼车。

8.途中打起精神。途中注意观察司机,尤其是夜里时,注意不玩手机、不听音乐防止走神,特别强调的是不要打瞌睡。

9.财不外露。途中不要显露自己的身份及财务状况,以免勾起不法分子歹心。

扩展资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武汉人民政府_武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网约车资质怎么办理?

网约车申请办理流程:
1、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以许可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将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按规定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时限为19个工作日。
4、办结,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邮寄送达。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经济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运力进行动态监测,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网约车新规

网约车新规:

1、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2、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5、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6、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7、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8、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9、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

10、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11、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12、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13、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14、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15、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16、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17、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8、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19、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20、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参考资料:

1、2018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工作流程。

2、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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