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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务平台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由国务院办公厅主办,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运行维护。
截至2021年1月31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总浏览量达133亿次,注册总数为2.02亿人。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国政务服务的总枢纽,重点发挥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等三大作用,为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数据共享等“七个统一”支撑服务,实现支撑一网通办、汇聚数据信息、实现交换共享、强化动态监管等四大功能,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中信息难以共享、业务难以协同、基础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
统一身份认证服务
实现“一次登录,全国漫游”,解决群众在不同平台反复注册、重复登录,进多站、跑多网等问题。
统一证照服务
支撑跨地区跨部门电子证照互认共享,解决办事中需要重复提交纸质证照等问题,为群众办事减证明、减材料、减跑动提供有力支撑。
统一事项服务
推动全国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在国家、省、市、县“四级四同”,支撑不同地区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和全国范围内“一网通办”。
统一投诉建议
统一受理和处理全国用户对政务服务工作相关的实名和匿名投诉和建议。
统一好差评
让群众对各地方部门提供办事服务的满意度进行在线评价。
统一用户服务
为企业和群众建立专属的个人空间,实现用户证照、办件、投诉、评价等信息的一网汇聚。
统一搜索服务
便于精准定位用户需办理的事项服务,实现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资源的“一键查找”。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什么
是全国一体化平台的总枢纽。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官方信息显示
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该平台是全国一体化平台的总枢纽。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是国务院办公厅给广大群众提供在线政务服务办理的软件
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主要为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提供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统一数据共享,实现政务服务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几大基础库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四大基础库。
智慧洛阳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服务网、政务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网站已建成,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人口库、法人库、空间地理信息库、宏观经济库等四大基础数据库也已建成;企业信用信息库、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库、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库、电力信息库、交通信息库、旅游信息库等10个主题数据库建设正在推进;即将建成视频共享交换平台,为全市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提供了条件,实现城乡视频监控连接贯通,形成涵盖市、县、乡、村(社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应用体系。
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
《“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是2017年颁发的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对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规范,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全国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主要实现政务服务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等功能,逻辑上主要由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四部分构成。
指南的特点
《建设指南》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当前网上政务服务存在的服务不便捷、平台不互通、数据不共享、线上线下联通不畅、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在总结相关地方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经验基础上,按照“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推动资源整合、注重开放协同”的原则,以服务驱动和技术支撑为主线,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办事难、审批难、跑腿多、证明多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优化网上政务服务的解决路径和操作方法。
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建优质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由省、设区的市组织建设、行政机关使用的,通过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第五条 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省编制、法制等部门牵头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设区的市根据需要编制政务服务补充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的相关规定以及部门职能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清单。第六条 列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反馈,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的以外,应当接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的以外,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先行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检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确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与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信息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核验后及时更新。第十条 推行网上联合办理机制。对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由牵头单位统一接受网上申请,其他单位网上分别办理,统一反馈办理结果。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使用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使用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事项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登记和备份,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承诺期限内办结。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将延期、中止的理由和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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